关于开展领取离退休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社保基金及离退休工资管理,有效防范社保基金流失和“吃空饷”问题,保障享受离退休待遇人员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央保中心通知,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单位须于2020年3月22日前,书面反馈本单位不具备领取待遇资格(如死亡、失踪、失联、服刑等情况)的离退休人员名单。如不存在相关情况,亦须书面反馈。
二、注意事项
各单位要对认证的数据认真核实,对于不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要及时上报我中心,同时注意方式方法,做好与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沟通工作,确保资格认证信息准确。对于骗取离退休待遇的,相关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1年3月2日
(联系人:古君如 联系电话:82509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