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问答
1.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与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权益记录的区别 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用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材料上有明确的“缴费凭证”字样。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权益记录用于证明所在时间段缴纳了养老保险,不能用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只需要提交“缴费凭证”。 图1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图2 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缴费证明) 2.转移企业年金需要什么材料? 因各单位企业年金受托公司不同,未有统一材料,需要先提供以下信息:企业年金机构名称(委托)、联系人(受托机构)、联系电话、邮编、地址。后续教职工本人持央保中心开具的《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与年金受托公司联系转移企业年金。
3.我怎么才能知道我以前工作的单位有没有给我交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最简单的办法是咨询原单位和原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教职工也可以按下列时间把握养老保险:1986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1992年开始全国逐步建立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在全国确立;2014年10月前,全国多个地区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例如,2008年,国务院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自2009年1月起,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所在地区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自2014年10月起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国家于2014年10月开始统一给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由企业自由确定是否参加,需要咨询原单位。
因各地区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实行时间不同,上述时间节点仅供参考,请以各地区实际政策为准。
4.我如果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对我退休有什么影响?
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会影响办理退休手续,但是会影响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在央保中心外参保的缴费年限和金额无法计入个人养老金,影响退休待遇。
5.我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原单位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怎么办?
需要分清楚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原单位是否需要缴纳养老保险,例如1990年1月到2018年12月在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因为机关事业单养老保险制度自2014年10月起执行,所以1990年1月至2014年9月无需缴纳养老保险,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时视同缴纳养老保险;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需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果该单位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未给您缴纳养老保险,您需要联系原单位补缴。
6.我2014年10月前,在事业单位养老改革试点地区参加过试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怎么办?
根据国家规定,您在试点地区缴纳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划转至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进行投资运营,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您。(2014年10月后缴纳的职业年金按月发给个人)
7.为什么我在北京市查不到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记录?
我校系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教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参加公费医疗制度,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不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不参加北京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即事业编制教职工只能在北京市看见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