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校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发放方式的通知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及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央保中心)的工作安排,现将我校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发放方式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正式启动 2018年6月,央保中心正式启动我校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征缴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 二、退休人员待遇组成及发放渠道 自2018年6月起,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分两部分发放: 1. 养老金:由央保中心发放,每月5日左右发放到位; 2. 其他退休待遇:由学校原渠道发放,每月15日前发放到位。 两部分待遇均发放至退休人员原工资卡中。 三、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方式 1. 退休老人 退休老人指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计发,退休待遇不变。 2. 退休中人 退休中人指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央保中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的老办法计发。 四、工作安排 1、退休待遇核对 (1)退休老人和退休中人待遇告知书,请各单位务必转交给每位退休人员,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请各单位务必提醒本单位退休人员核对告知书上所列基本信息,如有信息变动及时联系单位,反馈人事处修改变更。 (3)告知书中手机号码为空的,请各单位及时确认联系方式并反馈至人事处,否则可能影响其正常退休待遇发放。 (4)因基本养老金首次由央保中心发放,退休人员请注意核对待遇告知书,如未收到养老金或养老金金额与告知书不一致,请及时联系人事处。 2、调整办理退休时间 养老保险征缴发放正式启动后,我校办理退休时间也将进行相应调整,相关工作后续安排。 3、启动在职人员按实际基数缴费 养老保险征缴发放正式启动后,在职人员将实际缴费基数扣缴本人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相关工作后续安排。 五、此次调整只涉及退休人员,离休人员离休费仍由学校发放。 六、相关政策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人事处 离退休工作处 2018年5月30日 (人事处联系人:李洪瑞、古君如 联系方式:82509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