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一、社保中心通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医疗恢复期结束后,社保中心/人事处薪酬福利办公室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鉴定材料 (1)《北京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请填写完整,照片、公章和签字齐全,下载后用A4纸正反面打印); (2)《认定工伤决定书》、增补受伤部位的决定等(原件一份); (3)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自相关疾病确诊以来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有效的诊断证明书,其中申请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的,须明确建议并提交诊断证明原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的材料:《工伤证》复印件一份; (5)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二、单位将上述材料提供社保中心 工伤职工将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提交社保中心/人事处薪酬福利办公室。 三、社保中心汇总材料提交海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所在单位提交全部材料后,社保中心提交至海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 海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委员会通知受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和地点。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五、通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 海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通知社保中心,社保中心通知所在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之后,工伤职工可以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照个人缴费基数及伤残等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