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流程

发布时间: 2020.09.14 06:25:00      浏览量:

一、提供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材料

单位人事干部或新入职人员本人,向社保中心/人事处薪酬福利办公室(明德楼1126办公室,联系电话82509717)提交《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职业年金材料。

1.办理人群:

(1)曾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教职工;

(2)曾参加过其他地区(含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教职工;

(3)曾参加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教职工。

上述三类教职工,须到原参保地或原工作单位开具相关转移继续材料。

2.需提交材料:

(1)曾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教职工,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不能提供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信息材料,包含“企业年金受托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编等信息,均为必填信息。

(2)曾参加过其他地区(含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教职工,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参保缴费凭证》;

(3)曾参加过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教职工,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②《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③《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

3.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至少须于退休前三个月提交学校社保中心。

(2)企业年金第一次提交信息后,由央保中心开具《年金联系函》和《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将上述材料交给原单位后,由原单位按照要求将企业年金金额转至央保账户,同时将《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央保中心。

(3)如原参保单位应缴而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无法开具有关证明的,须由原参保单位进行补缴后,再行开具。如确实无法提交有关材料,计算养老金时,将扣除相应缴费年限。

(4)新安置军人,须于报到后一个月内及时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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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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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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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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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

二、社保中心审核材料

社保中心/人事处薪酬福利办公室审核提供的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联系单位或本人进行修改。

   三、录入系统

社保中心/人事处薪酬福利办公室将材料信息录入央保中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