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职业病业务流程(简版汇总)
发布时间: 2020.10.29 0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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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申请 教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应于7日内将情况通知社保中心/人事处薪酬福利办公室(办公地址:明德主楼1126,联系电话:82509717)。单位领取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工伤证明材料、发生工伤后治疗单据等材料。详见“工伤认定申请流程”。 二、工伤认定 学校社保中心负责携申请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去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 认定为工伤后,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先至社保中心网站或社保中心/人事处薪酬福利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再由社保中心持申请表前往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为提交材料。待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后,人社保中心通知工伤职工前往指定医院进行鉴定。详见“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四、工伤职工登记 1.《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一式二份。 2.《工伤证》原件。 五、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认定为工伤后,由学校社保中心负责去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代为办理。 特别提示:发生因他人全责的工伤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由全责方承担,社保基金不予报销。 六、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等级鉴定之后,工伤职工可以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照个人缴费基数及伤残等级确定。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放 申请成功后,海淀社保中心将工伤教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打至个人账户。